为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执行情况差强人意?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东莞环评相关人士介绍从目前来看,除了最后一项外,其他3项要求的执行情况均差强人意。
1、对于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目前很大程度上仍是形式大于内容。在污染影响预测方面,由于模式和参数选择的差异,结果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环评单位也会选择有利于环评文件审查通过的结果。对于生态影响,由于预测方法一直偏学术化,且缺乏实用性标准,迄今很难作为决策依据。对于累积影响评价、人体健康影响评价、地下水影响评价等,受理论方法、数据资料等因素的制约,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
2、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普遍存在严肃性不足的问题,大多只简单追求满足国家环保政策和标准。例如,为了达到新建煤矿矿井水利用率不低于75%的要求,一些云贵山区的煤矿环评报告不顾自然条件制约,提出将矿井水通过几公里的管道长距离输送到异地进行利用的对策措施。这往往缺乏深入的技术可行性论证。再如,西北地区的煤化工项目由于缺乏纳污水体,常常提出废水零排放的建议,但基本上没有一个项目开展过严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环保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不足,是建设项目批建不符和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3、对于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基本上是形同虚设。从理论上讲,将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正负环境效益货币化,然后纳入成本—收益核算,是评估拟建项目综合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决定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核心依据。但从目前来看,由于一些地区管理部门重视不足、环评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的这一要求基本上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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