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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环境需要全民共同参与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27 发表时间:2019-06-12

                                     

      近年来,尽管我国水资源的价格体系在逐步完善,水价也多次调整。但是有专家指出,目前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普遍较低,远低于生产或治理成本,水价并未真实反映水资源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一.在水污染治理领域,城镇污水处理等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但是,由于投入能力有限,水污染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显著。地方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时因合法权益保障不足、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缺乏退出机制等诸多原因,社会资本观望居多,项目落地实施较难。

  二.为此,张全建议,加快水价改革,优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环境税(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的结构。比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经济杠杆引导节约用水。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和污泥实际处置成本,确保水价全面体现环境治理成本。加快推进排污收费向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平稳过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市场,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水污染治理投入主体和职责分工。

  三.水资源、水环境都属于公共产品,保护水环境人人有责。过去,解决水污染问题主要靠环保部门通过末端治理推动,实践证明,并未能从根本上遏制水环境恶化。张全建议从政府、企业和社会3个层面进一步细化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他提出,在产业准入、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业方面的治污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其污染预防治理、环境信息公开和损害担责等方面的责任;社会方面主要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公众厉行节水生活消费方式。

  四.一条跨省河道,上游A省水环境功能区IV类,下游B省的水环境功能区II类,如何实施有效保护?有环境执法人员坦言,目前流域监管尚未形成合力,在跨区域界面来水水质上,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不到位,信息共享机制有待改进,针对水质超标的整改计划落实不力,造成纠纷不断。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又难以兑现。张全认为,我国缺乏统一的流域发展和保护规划,各地未从流域整体出发,统筹优化整个流域产业布局,限制自身重污染行业发展。“这些问题的核心是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难以起到跨行政区域的统筹协调作用,跨行政区的流域联防联控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到位。”

  五.值得借鉴的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构,环境保护部部际联席会议发挥了组织、协调、监督作用。“这一做法可以推广,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将流域联防联控制度化,有效统筹跨省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协调统筹机构。”张全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统筹跨省流域的发展和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及重大污染事故应对,督促地方政府完成规划确定的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跨省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缺失问题,他建议增加一条:“对跨省界水体断面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保护质量目标要求,并造成下游水污染损失的,上游省级政府应当对下游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对下游地区因特殊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需要上游地区限制开发建设或者采取专门的生态保护措施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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