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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31 发表时间:2019-0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工作部署,现将我省实施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施排污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按照《管理名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范围、实施期限和第二条规定的分类管理要求等,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补领等,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公开”的原则,具有核发权限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按照《管理名录》等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部署推进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七、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八、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事项可向具有核发权限的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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