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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土壤污染防治剧本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195 发表时间:2019-06-12
     随大气、水污染防治步伐,土壤污染防治成为高频词,社会各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热度始终不减。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缺乏法律依据,应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补齐法律缺位和空白,对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而言显然是刻不容缓的。
尽管在“土十条”出台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直在按部就班地加以部署和推动,客观而言也的确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土壤污染形势依旧严峻,而改变现状仅仅靠“土十条”还远远不够,必须从法律源头对各行为主体形成更多约束力,促进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日趋完善。
1、谈及土壤污染治理,必须先摸清底数。这势必需要开展土壤污染详查,以便摸清家底。而后则要从如何保护土壤免受污染、如何处理已被污染的土地,以及如何防控污染土地的各方面风险等着力,这些恰恰都是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的内容。
2、明确责任主体、明确防治原则。是否参照环境保护法领域普遍采用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还有待法律正名,而法律责任是参照行为主体认定还是以经济活动方式认定都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确定。此项内容的关键是要解决治理“钱从哪来”的问题。
3、技术路线的选择和技术标准的规范亟待法定。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相关治理技术可达十余种,可以说不同技术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关键是,治理实践中采取化学物质治理存量污染时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为此,他建议,应坚持避免过度治理、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选择技术路线和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4、如何正确发挥政府、市场关系,确保污染治理和预防行为的长期可持续。以美国治理重金属污染为例,针对污染企业迁走后留下的污染土地,美国称之为“褐土地”,并成立“超级基金”加以治理,但从基金的运行来看,弊端也随之显现。按照基金模式进行重金属污染治理应算是可能的方向之一,尤其是对于已经造成污染的土地治理,无论是PPP模式还是政府财政负担,都需要考虑营利模式。需要通过立法确定好防治思路、选择正确的技术路线,有了法律的强约束力,定能发挥事半功倍之效。
    土壤污染具备累积性、持久性特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也应对相关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所体现。即相关内容必须体现长期一致性,切忌急功近利。同时要规避短视思维,着眼构建严格的执行机制,确保土壤污染治理循序渐进,土壤污染预防长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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